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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88 號
  要  旨:
按地方主管機關對於非屬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1 條規定之場所,基於權
責調查爆竹煙火相關場所負責人是否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0 條善盡詳
實登記流向之義務,及進行相關爆竹煙火安全使用及管理之宣導等目的,
仍可依職權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就流向資料所涉人員或場所進行無強制
性之詢問及調查,於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1年訴更二字第 31 號
  要  旨:
中央法律所規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之權限,地方自治團體得依自治條例
或組織規程等自治法規,將該權限劃歸由特定層級之行政機關作為原管轄
機關

3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69 號
  要  旨:
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處罰對象為製造業者、
輸入業者及零售商以外之供應者,該條所謂零售商以外之供應者,係指大
盤商或中盤商,至於零售商販售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則依同
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予以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