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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消署危字第 1011600418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沒入之爆竹煙火成
品、半成品及原料等,於沒入裁處書送達行為人後即可依據同條第 2  項
規定銷毀之,其程序不因當事人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受影響,然於銷毀
前應將煙火數量清點紀錄以避免爭議,有關銷毀可能涉及之環境污染問題
則應洽環保機關提供協助
2 發文字號: 消署危字第 1031118609 號
  要  旨: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執行入庫前專業爆竹煙火數量清點,如
查核與輸入許可文件數量不符時,應視個案情形,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審酌
是否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4 條第 1、4   項規定情事
3 發文字號: 消署危字第 1041113165 號
  要  旨: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經廢止製造許可後,原本場所內之庫儲區即非屬該爆竹
煙火製造場所之附屬倉庫,消防主管機關得審酌個案實際情形,訂定處理
爆竹煙火之合理期間,或令該場所變更為爆竹煙火儲存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