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係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 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 50 公尺以上,亦即因電子 遊藝場對於社會安寧會造成一定之影響,故和學校、醫院等對環境安寧有 著極高要求之地點,設置有距離之最低限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民法第 258 條第 3 項係規定,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故如 若當事人已確有發函向他方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者,因該意思表示不得 撤銷,縱後再有進場施作,或為調解、申訴或協商等行為者,仍不影響此 契約解除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行政法院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審查雖為原則,但若有涉及高度屬人性、 高度科技性等須由專家委員為判定之情事者,為尊重專機之專業性及法律 授權之專屬性,應可認行政機關對該等判斷有決定之餘地,惟其應採較為 低度之審查,即僅就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有發生時,可為撤銷或變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