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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消防法第 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1058 號
  要  旨: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係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
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 50 公尺以上,亦即因電子
遊藝場對於社會安寧會造成一定之影響,故和學校、醫院等對環境安寧有
著極高要求之地點,設置有距離之最低限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建字第 18 號
  要  旨:
民法第 258  條第 3  項係規定,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故如
若當事人已確有發函向他方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者,因該意思表示不得
撤銷,縱後再有進場施作,或為調解、申訴或協商等行為者,仍不影響此
契約解除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240 號
  要  旨:
行政法院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審查雖為原則,但若有涉及高度屬人性、
高度科技性等須由專家委員為判定之情事者,為尊重專機之專業性及法律
授權之專屬性,應可認行政機關對該等判斷有決定之餘地,惟其應採較為
低度之審查,即僅就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有發生時,可為撤銷或變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