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如逾期申報消防安全設備,得比照已成立管 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就受限期改善之數區分所有權人為一個逾期不改善 之罰鍰處分
倘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改善期限內,對於場所管理權人依消防法第 6 條第 2 項開立設備舉發單,應考量檢修申報改善期限處分之效力範圍、 有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8 條所定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可否達成督 促場所管理權人完成檢修申報限期改善之目的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