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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
37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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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1年判字第 18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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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狀態責任係指對於「物」有所有權或事實上管領力之人,依據法令規定,
就該「物」具有維持某種狀態之義務,只要該「物」出現不符所應維持的
狀態時,即構成「狀態責任」義務之違反,故「狀態責任」係屬於一種「
結果責任」;倘對於「物」具有所有權或事實上管領力之人不履行此種義
務,除可令其排除該未維持之狀態外,於具有可歸責性,即具有故意、過
失情形者,亦應處以行政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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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5年訴字第 15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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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消防法第 6 條第 5 項雖規定住宅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而住
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第 2 條第 1 項復規定,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
,應依該辦法規定,設置火災警報器。惟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是否設置、
是否依該辦法設置,既非消防安全檢查之範圍,違反時亦無處罰之明文。
從而,前開條文僅能評價為勸導之性質,而非強制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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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0年簡字第 75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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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營業場所縱經准許立案,在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書後,仍應隨時維護
消防安全設備,如有違反仍應予以裁罰,不因其已經許可設立,即可免罰
。又消防法處罰之對象,係管理權人即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
配管理權者,故場所之實際負責人,即應為處罰對象。至於出租場所之屋
主,僅係出租房屋予場所負責人之人,既無法維護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
自不應就場所違規之情受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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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1年簡字第 6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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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場所管理人即使在場所設有合乎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規
格之滅火設備,但場所卻另有未依設置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設置自動排煙設備,及未按同標準第 157 條規定正確設置避難器具之
情形者,仍屬違反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處罰,亦即場所縱已設置滅火設備,仍無礙場所違規之情,
自仍應受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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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1年簡再字第 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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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3 款所稱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
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
證物,而為當事人所不知或不能使用,今始知悉或得予利用者而言。並以
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若前訴訟程序終結後始作成之文件
,或當事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即知其存在,且無不能使用情形而未提出者,
均非現始發現之證物,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在此所謂「證物」乃指可
供證明待證事實之證書及與證書有相同效力之物件或勘驗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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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103年訴字第 175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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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111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訴訟類型雖有變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不變,又有情事變更情形,且原處分如經判決確認違法
時,原告得藉以回復名譽,並得為其他訴訟如國家賠償或民事賠償之先決
要件而具確認利益,故原告為訴之變更,尚屬適當,應予准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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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103年訴更一字第 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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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重開係允許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具一定要件時,得對具存續
力之行政處分加以爭執,冀以改變原處分之程序,似訴訟法上之再審程序
。在進行已確定行政處分有無違誤實體判斷前,應先審究請求重開是否符
合法定要件,如不符合重開要件,即無進一步審理原處分違法性之可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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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裁判字號: |
104年訴字第 6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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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環境影響評估法之主要重點在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
成保護環境及維護生活品質之目標。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
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係由開發單
位於規劃開發行為時,先自行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其目的在使開發單位自行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
起之環境影響,並提出對策或替代方案。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
並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又旅(賓)館若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
其興建即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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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裁判字號: |
105年訴字第 15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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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老人福利機構於設立及經營時均應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3 條第
2 款規定,此為機構所應負之法定義務。機構若有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之
情形,已違反上開義務,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即得依
法裁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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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裁判字號: |
106年簡上字第 13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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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十一層以上建築物設立長期照顧機構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
定之甲類場所,應設置自動撒水消防安全設備,若場所之管理權人有違反
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消防安全設備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先斟酌訂立三
十日之相當期間限期改善,不得逕行處罰鍰,但如屆期仍未改善,主管機
關依法即應為舉發並予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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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裁判字號: |
108年訴字第 202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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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非法人團體為送達,固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
之。惟為避免因該管理委員會懸而未改選,而可脫免或無從發生行政程序
之效力,則主管機關逕對該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管理委員會送達者,仍
為合法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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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裁判字號: |
108年簡上字第 14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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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關於違反同法第 6 條第 1 項消防安全設備之
設置維護義務,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得處其
管理權人罰鍰,如未改善,並得連續處罰或為其他處分之規定,其中就「
通知限期改善」之改善期限雖未為具體之明文規定,惟消防機關為維護公
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必須評估各種致生公安之危險因子與發生可
能性、防制手段之可行性與必要性等因素,而即時採取必要之因應措置,
以達成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之任務,而該等評估因素本即難以
有限之條文予以窮盡,或逕予劃一改善期限,以免主管機關執行法律時有
所窒礙,是由主管機關依其法定職權,為執行法律規定而就細節性、技術
性事項,訂定行政規則的方式予以完備法制,自屬必要,即便因此對人民
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亦非憲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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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裁判字號: |
108年簡上字第 5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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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機關為行使法律所授與裁量權,在遵循法律授權目的及範圍內,必須
實踐具體個案正義,惟顧及法律適用之一致性及符合平等原則,乃訂定行
政裁量準則作為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之基準,既能實踐具體個案正義,又
能實踐行政之平等原則,非法律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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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裁判字號: |
109年簡上字第 4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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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固據行
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但觀諸前開規定之目的,
在使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以瞭解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法
規根據、事實認定及裁量之斟酌等因素,以資判斷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及對其提起行政救濟可以獲得救濟之機會,並非課予行政機關須將相關
之法令、事實或採證認事之理由等等鉅細靡遺予以記載,始屬適法。故書
面行政處分所記載之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如已足使人民瞭解其原因
事實及其依據之法令,即難謂有違反明確性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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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裁判字號: |
111年訴字第 70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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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建築物用途分類為餐廳者,應設置滅火設備等消防設備;建築物在地下層
或無開口之樓層,供餐廳使用者,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以上者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建築物內之電動消防水泵應與緊急電源相
連接。而場所管理權人未善盡其依法所負設置及維護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義
務,使得幫浦組件故障且未連接緊急電源致消防栓箱設備無法正常作動,
又未依限期改善通知單改正,處以罰鍰自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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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裁判字號: |
94年訴字第 110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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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場所負責人所經營之傢俱行的實際使用面積確已逾五百平方公尺,核屬
該當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2 款、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場所。是該場所現狀實際作為
傢俱行或倉庫之面積逾五百平方公尺,且使用狀態存續中,自應依前揭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消防設備,始符規定,尚難因負責人過
去申請設置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即予免責。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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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裁判字號: |
95年簡字第 56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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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固定式消防設備之費用雖然鉅大,但「立即籌款改善與否」端賴社區居
民之共識,並非絕不可能,而公共安全之需求不可一日或缺,是社區停車
場雖已有部分消防設備,但其降低火災損害之能力不符法令標準,消防局
因而就全體社區居民之代表機關「註銷限期改善通知單」、「延展改善期
限」及「改為移動式消防設施」之申請,未予同意,尚難謂有何違法。次
按是否延展改善期限,可得延展多久?涉及建物何時興建、有無消防補助
、火災發生可能性高低、居民改善誠意、改善費用多寡、籌款難度及政府
對公共安全之要求強度,涉及行政處分之妥當與否,行政機關非無裁量權
,法院僅就行政處分之合法性為審查,至於「妥當與否」並非審究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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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裁判字號: |
99年簡字第 13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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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係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標
準第 12 條各類場所用途分類及各編實際面積檢討設置,若以二棟廠房消
防安全設備不合規定,其改善途徑有二種方式,其一依用途及實際面積增
設消防設備,其二將二棟廠房間之防火間隔違章加蓋屋頂部分拆除,即得
視為另一場所,免設前列消防安全設備。故若以受裁罰之行為人經過消防
局檢查,而認有上述改善之必要,行為人因此而受裁罰,嗣後縱已改善,
但行政機關就未改善前之行為裁罰予以結案,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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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裁判字號: |
99年簡字第 82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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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消防主管機關於執行消防安全檢查後,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嗣複查時
,因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的缺失並未改善,再限期改善完畢,惟負責人皆未
進行改善,則主管機關以負責人違反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經通
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格,且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而連續
處罰,即屬有據。至於負責人於期間縱有進行改善,且主觀認為已符合規
定,然消防安全設備實際上仍未符合規定者,自不能因此免責。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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