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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
23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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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1年訴字第 15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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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作成之處分,提起課與該機關之應作成特定內容之行
政處分訴訟者,如行政法院欲判斷是否裡有具備者,應以言詞辯論終結時
,或未經言詞辯論之裁判時之事實及法律狀態作為判斷之基準時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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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99年訴字第 230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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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者為,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
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 50 公尺以上,觀其立法
意旨,蓋因電子遊戲場對社會安寧會有影響,並考量對業者之影響,故對
於學校、醫院等需有安寧之環境等地點,始有規定其最低限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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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99年訴字第 243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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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
,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其中固然申請
設立時須符合此規定,於遷址或擴大營業所需申請之變更登記時因已涉及
位置、規模等問題,自然亦須符合該條例之限制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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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99年訴字第 253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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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 1 條所明文者為,為建立電子遊戲
場業營業場所之設置規範,落實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故若有營
業面積較舊有面積增加過多之面積擴大申請,應屬尚未通過審核之營業規
模擴充申請之案件者,應先符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後再依照
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 4 條之規定,為更嚴格之限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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