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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消防法 第 14 條
現行條文:
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
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
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
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14 條  (易生災害之行為)
          下列易生災害之行為,應向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申請許可:
          一、山林、田野引火燃燒。
          二、使用炸藥爆破施工。
          三、施放煙火。

第 41 條  (罰則)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