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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消防法第 1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上訴字第 83 號
  要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圖利罪其中「明知違背法令」
之構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須具圖利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即主
觀上有違背法令以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
為,因而獲得利益為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454 號
  要  旨:
都市計畫法第 4  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又依行政程序
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書面形式之行政處分應記載處分機
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其目的在便於受處分人判別何者為原處分機關,
俾利其於不服時提起行政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726 號
  要  旨:
國家給予企業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支出稅捐抵減優惠,目的在於經濟長遠
發展,而犧牲稅捐公平性,此為權衡結果,應維持目的與手段均衡,租稅
優惠如過於寬縱,而不能嚴其要件,則減免稅捐立法目標即無從達成,且
無端犧牲量能課稅理想,形成目的與手段間之不均衡,而違反憲法上平等
及比例原則。以租稅優惠手段獎勵產業,與「量能課稅」理想產生衝突。
故為求衡平,投資於「人才培訓」支出享有租稅優惠者,須以有助公司所
營行業「升級與發展」,始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702 號
  要  旨:
按大樓構造為地下二層、地上十一層住商複合用途建築物,因管理權分屬
,依消防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自應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倘未依
規定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且經限期改善而複查仍未改善者,勘認違反
消防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消防機關依同法第 40 條規定裁處罰鍰,
於法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