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行勤務時,本於客觀合理判斷發現易生危害之車輛,並指示駕駛人 停車受檢時,應認為駕駛人負有自動停車配合受檢之協力義務,以預防酒 後駕車所造成之社會危害,並兼顧駕駛人交通自由權之保護。此外,警察 駕駛警車尾隨取締酒後駕車之行為,通常不會造成駕駛人高速逃逸致翻車 死亡結果,應認為員警尾追查緝,與當事人之死亡結果間,並無相當因果 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