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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1596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為行使法律所授與裁量權,在遵循法律授權目的及範圍之內,必
須實踐具體個案正義,惟顧及法律適用的一致性,符合平等原則,乃訂定
行政裁量準則作為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之準據,既能實踐具體個案之正義
,又能符合平等原則,自非法所不許。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台內移
字第○九一○○六七九一六號令修正發布之裁罰基準表,分別就違反入出
國及移民法第五十五條至五十九條之不同情節,訂定不同之處罰額度,復
就違反同法第五十九條各款不同之情形規定不同之裁罰基準,其除作原則
性或一般性裁量基準外,另有例外情形之裁量基準,與法律授權目的尚無
牴觸。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36.01.01) 
          行政程序法 第 7、10 條 (90.12.28)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9 條 (92.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