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32 條規定參照,「外國人曾被驅逐出國」係入出 國及移民署得以禁止該外國人再次入國,或撤銷、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 外僑居留證法定原因之一,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將得作為日後禁止 該外國人入國之事由,而產生「構成要件效力」,故縱於強制驅逐出國處 分作成前,該外國人已自行出國而無庸行政強制執行,惟仍有作成強制驅 逐出國處分之實益及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