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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289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
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不論結果有利或不利
於相對人,對此種行政處分之瑕疵,應容許行政機關隨時更正。又所謂行
政處分的撤銷,指將已發生效力但存有瑕疵的處分,原則上溯及的使其失
效,即對違法的行政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而行政處分的廢止,則係對
合法的行政處分而言,廢止的效力原則上是向將來發生,即自廢止日或廢
止原處分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若外國人以虛偽不實的資
料申請居留證,即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2 條第 1  款撤銷居留許可並
註銷外僑居留證與該法第 31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外國人於原居留原因
消失後,其居留許可應予廢止,但在特定情形下,得准予繼續居留之情形
不同,處分機關因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自得隨
時更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076 號
  要  旨:
行為人縱因原處分之執行,經主管機關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強制驅逐出國,而須離開我國境內,依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其仍得委請律師代理,於其對原處分所
提行政訴訟中為訴訟行為,非必由其本人親自進行訴訟,故原處分之執行
尚不致使行為人之訴訟權遭受侵害,實難認原處分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