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國人入境之行政行為,除優先適用規範其個別事項之法律外,仍適 用行政程序法之實體規定,則主管機關於裁量是否禁止外國人入國時,此 裁量仍應受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一般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之 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