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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475 號
  要  旨:
相對人既已依原居留處分之許可居留期限並多次獲准延期居留而在臺灣地
區實質居住多年,嗣主管機關基於國家主權之行使,維護入出國及移民法
之公益目的,於查知相對人不具「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後,依職權
撤銷原居留處分並註銷其居留證,核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可言。

2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734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第 103  條第 5  款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
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 39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
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
以確認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本件原處分係因勞委會撤
銷原告受雇補習班之工作許可,而廢止原告前以該工作許可所取得之居留
許可;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且為原告所知悉;復係依入出
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4  項規定所准而為,並不生信賴保護及應予原告
陳述意見之問題。是原告主張:原處分係廢止原已核發予原告之在臺居留
許可,自屬撤銷授益處分之行為,致原告生計陷入困頓,該廢止處分之利
益遠小於原告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自應依法優先尊重信賴保護原則;又
被告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給予原告陳述意見之機會,亦屬違法
云云,顯將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之行政處分撤銷與廢止時起始向後失其效力
之處分廢止,混為一談,仍無足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