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9 條、執行監獄行 刑法第 12 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將涉及性侵害加害人指紋資料個別 提供予他公務機關,作為協助防治性侵害犯罪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 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並應注意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選擇對人民 權益損害最少,且對人民權益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