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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3650 號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9  條、執行監獄行
刑法第 12 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將涉及性侵害加害人指紋資料個別
提供予他公務機關,作為協助防治性侵害犯罪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
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並應注意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選擇對人民
權益損害最少,且對人民權益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