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7年判字第 607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之溯及力其要件有三:1.須受處分之相對人有預見可能性。2.須
不損及第三人之權益。3.須有溯及之可能性。且僅限於存續力,不及於確
定力,以免剝奪受處分人之行政救濟權利,違反正義原則。本件原處分經
行政救濟決定或判決撤銷後,原處分機關依據訴願決定或行政法院之判決
,重新作成與原處分相同結果之行政處分,其係就原已存在之事實所重作
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人對其有預見可能性,不損及第三人之利益,若原行
政處分存續力已生法律效果或已執行,則具有溯及的可能性,重新作成之
行政處分之存續力自得溯及至原行政處分生效時。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第 1 項、訴願法 第 3 條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