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大學與所聘任教師間乃私法契約關係,私立大學所為之停聘通知,係 單方中止雙方私法上聘任契約之意思表示,核屬私法契約之行為,並非行 政處分;教育部對於該停聘行為之核准,具有使該停聘行為發生法律效力 之作用,方為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