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府社工字第 09572594300 號
  要  旨:
公告臺北市政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 95 年 6  月 30 日起生效
2 發文字號: 府社工字第 09639628200 號
  要  旨:
公告修正臺北市政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 96 年 9  月 11 日起生效
3 發文字號: 府社家防字第 10230029400 號
  要  旨:
臺北市政府為因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 100.11.09  之修正,新增與修正
該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業務,委任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教育局、民政局及觀光傳播局辦理
之
4 發文字號: 府社家防字第 10230597900 號
  要  旨:
臺北市政府為因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 100.11.09  之修正,新增關於「
未成年性侵害加害人」及「性騷擾加害人」之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將委
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執行辦理之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279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網路上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將第三人之電話提供予友人
」、「將行車記錄器畫面放到網路上」、「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錄
下之侵入者影像」、「公司在榮譽榜上公布得獎員工之姓名」「登報道歉
刊登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擔任保險業務員者,利用手機上通
訊錄邀親友購買保險」、「村里設置聯絡電話簿」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疑義之說明

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9200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因基於職權執行特定法律規定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作出
必要之釋示供下級機關或屬官行使職權依據,並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及處
罰法定原則,但此種解釋性行政規則並無拘束無隸屬關係或無業務監督之
機關或法院之效力

7 發文字號: 北市新一字第 09530198500 號
  要  旨:
修正「臺北市媒體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8 發文字號: 北市新一字第 09530424600 號
  要  旨:
修正「臺北市媒體報導性侵害事件新聞處理原則」
9 發文字號: 北市新一字第 09630017000 號
  要  旨:
修正「臺北市媒體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自 96 年 3  月 20 
日起生效
10 發文字號: 北市新一字第 09630612600 號
  要  旨:
修正「臺北市媒體報導性侵害事件新聞處理原則」、「臺北市媒體報導違
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新聞處理原則」,並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