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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集會遊行法第 1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158 號
  要  旨:
對於人民集會之自由,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
序,仍得以法律予以限制,但其內容尚應符合比例原則。而集會遊行法第
11  條定有明顯事實之條件,即在避免對人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以保
障人民之集會自由,符合比例原則,故所謂有明顯事實,應解為須達明顯
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始為相當。因此,舉辦戶外辯論時,雙方候選人為
凸顯選舉知名度及媒體曝光達到勝選目的,屆時引發支持者之對峙與衝突
有高度之可能,且維持秩序人員不足以有效維持現場秩序,其程度已達明
顯而立即危險之狀態,與經驗法則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3761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廢止足以影響公務人員身分或影響其金錢上請求權等事項之行政
處分時,如為保障受處分人之權益,而例外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以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於法並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