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需以對該子彈具有實質之管領力, 即能任意支配、使用,始足當之;又販賣子彈者,亦需以該人對子彈具有 實質上之管領力,而將其管領力以有償方式移轉予買受人為前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稱間接故意,乃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 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而言。縱行為人在提供金融帳戶予詐 騙集團使用時,其主觀尚無「必然引發該詐騙集團萌生恃以實施詐欺犯罪 」之確信,然衡諸常情及行為人智識暨社會經驗,行為人對於提供自己帳 戶予他人使用,可能足以使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一事,理當有所預 見而仍交付,則行為人主觀上自有容許自己帳戶經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 犯罪之間接故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