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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台上字第 1911 號
  要  旨:
未經許可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需以對該子彈具有實質之管領力,
即能任意支配、使用,始足當之;又販賣子彈者,亦需以該人對子彈具有
實質上之管領力,而將其管領力以有償方式移轉予買受人為前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基簡字第 173 號
  要  旨:
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稱間接故意,乃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
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而言。縱行為人在提供金融帳戶予詐
騙集團使用時,其主觀尚無「必然引發該詐騙集團萌生恃以實施詐欺犯罪
」之確信,然衡諸常情及行為人智識暨社會經驗,行為人對於提供自己帳
戶予他人使用,可能足以使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一事,理當有所預
見而仍交付,則行為人主觀上自有容許自己帳戶經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
犯罪之間接故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