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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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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警署民字第 0910135448 號
要 旨:
民防人員使用警棍,乃依據民防團隊編訓服勤實施規定第 34 點等相關規 定之行為,惟其使用應符合法令授權目的,並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如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不得違法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