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係 指不構成得提起行政爭訟之行政處分之人事行政行為。對公務員所為之人 事行政行為,如屬行政處分,既得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求救濟,則 作成此行政處分時,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