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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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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台內警字第 0980872116 號
要 旨:
臺北縣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準用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 條文關於直轄市警政、警衛實施事項之規定,並自九十八年六月六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