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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現行條文:
本法第二條規定之警察任務,區分如左:
一、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為警察之主要任務
    。
二、依法促進人民福利為警察之輔助任務。
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規定之警察任務區分如左:
          一  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為警察之主要任務
              。
          二  依法促進人民福利為警察之輔助任務。
          前項第二款之輔助任務指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一般行政而言,其協助
          並應以遇有障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或因障礙而有妨害安寧秩序時
          為限。

第 10 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
        職權行使如左:
        一  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
          (市)政府為之。
        二  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三  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
          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四  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五  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
        六  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
          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
              ;協助其他行政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及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外,應以
              經內政部同意之他種行政命令有規定者為限。
        七  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
        前項第三款協助偵查犯罪及第六款有關警察業務事項,警察執行機關應編
        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第 15 條  本法第十八條各級警察機關武器彈藥之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國防
          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