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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上國字第 1 號
  要  旨: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國家賠償之責任,重在公共設施不具通
常應有之安全狀態或功能時,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是否積極並有效為足以防
止危險或損害發生之具體行為,故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之管
理有無欠缺,須視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有無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
之具體措施為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1年交上字第 117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裁處細則所規定之陳述意見,係「法規另有規定
之情形,故無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通知陳述意見方式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