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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698 號
  要  旨:
按噪音係主觀性感覺,感受程度因個人身心狀況而異,故聲響是否屬噪音
,是否已達侵害他人健康、居住安寧,其要件上自須該噪音客觀上已超出
受該噪音污染之居住社群一般人生活所能忍容之程度,始可屬不法侵害他
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而得請求法院予以除去,尚不得單以個人主觀感
受據以認定。是垃圾車於清運垃圾時所播方之音樂在街上測得逾法定環境
音量標準,雖屬違法,但如果傳至民眾家中,音量未逾法定標準,或逾法
定標準之程度,客觀上不致造成侵害,即無從請求法院除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5年上國字第 1 號
  要  旨: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國家賠償之責任,重在公共設施不具通
常應有之安全狀態或功能時,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是否積極並有效為足以防
止危險或損害發生之具體行為,故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之管
理有無欠缺,須視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有無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
之具體措施為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6年上易字第 956 號
  要  旨:
按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
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就損害原因有應
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因此,施工後道路回填不實
路面形成坑洞,造成騎士摔倒並遭後方車輛輾壓發生死亡結果,於賠償後
,對被施工單位求償,應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