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6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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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95年裁字第 201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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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基於免繳使用牌照稅之目的,由妻子具名立據切結書,同意註銷其所有普
通小型車駕駛執照者,丈夫不具利害關係人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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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8年訴字第 62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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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直轄市主管機關誤認其無管轄權之判斷雖屬違法,然行政院亦不得無視作
用法之授權對象,而逕以交通部有組織法之事務職掌權為由,即依行政程
序法第 14 條規定,將管轄權決定予無作用法授權之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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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8年訴更一字第 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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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雖有行政機關得將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規定,惟權限
授予機關本身必須依法有管轄之權限,才有授予標的。倘若委任之權限授
予機關自己依法即無管轄權限者,自無得藉委任之程序形式,使所屬機關
承受權限授予機關自己本無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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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8年訴更一字第 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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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公路法本身如已就擁有管轄權之行政機關予以明文,則母法授權所訂定之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縱使賦予交通部得就計程車客運業之違章裁罰另行
委任或委辦,亦已違反管轄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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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8年簡上字第 7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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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組織法規定之法定職掌,不能逸脫作用法之具體行為規範。屬於作用法性
質之公路法規定,既已明確劃分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之權責,
自不允許以較為概括而無實體內容之組織法規定,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作
成原處分之權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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