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相關實務見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交上字第 50 號
要 旨:
對於已滿 14 歲但未具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交通違規行為人,關於逕行舉 發通知單之送達,其情形與「當場舉發」者不同,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始生合法送達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