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所稱「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 白足以確認者。」,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所應判斷、裁量之各項 因素及該等因素所根據之事實均已臻明確,客觀上並無再行調查、確認之 必要,始足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