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相關實務見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11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對無管轄權之事件,應依職權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以維護行政機能之有效運作。故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之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於法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