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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0年訴字第 1907 號
  要  旨:
提起公法上確認訴訟,必須以當事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始得
為之。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乃指原告目前所處之不確定法
律狀況,若不起訴請求判決予以確認,即將受不利益之效果而言。判斷公
文書之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應本於客觀主義之精神從實質上予以分辨,
探求行政機關之實際用意及是否發生法律效果,而不應拘泥於公文書之形
式及所使用之文字,方屬正辦。對於汽車是否實施臨時檢驗,及汽車之定
期檢驗應至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場所或其他指定場所辦理,洵屬公路監理機
關經授權得依裁量決定之事項。行政機關雖經授權依裁量而行為,行政法
院本於行政處分適法性之審查權限,仍非不得就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處分或
不作為是否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違法情形為審查。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