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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79 號
  要  旨:
公共汽車及其他車輛未經許可即於車輛上設置遊動廣告之行為,行為人負
有排除違規行為之義務,其不履行排除義務,行政機關對於違規行為人所
採取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之,屬行政管制措施,其性
質非屬針對過去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而予以非難、追究之處罰。又行政
機關代為履行拆除違規廣告物完畢後向違規行為人求償代履行之必要費用
,為行政執行範圍,並非行政罰,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