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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626 號
  要  旨:
直轄市主管機關誤認其無管轄權之判斷雖屬違法,然行政院亦不得無視作
用法之授權對象,而逕以交通部有組織法之事務職掌權為由,即依行政程
序法第 14 條規定,將管轄權決定予無作用法授權之交通部。

2 裁判字號: 108年訴更一字第 3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雖有行政機關得將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規定,惟權限
授予機關本身必須依法有管轄之權限,才有授予標的。倘若委任之權限授
予機關自己依法即無管轄權限者,自無得藉委任之程序形式,使所屬機關
承受權限授予機關自己本無之權限。

3 裁判字號: 108年訴更一字第 4 號
  要  旨:
公路法本身如已就擁有管轄權之行政機關予以明文,則母法授權所訂定之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縱使賦予交通部得就計程車客運業之違章裁罰另行
委任或委辦,亦已違反管轄法定原則。

4 裁判字號: 108年簡上字第 78 號
  要  旨:
組織法規定之法定職掌,不能逸脫作用法之具體行為規範。屬於作用法性
質之公路法規定,既已明確劃分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之權責,
自不允許以較為概括而無實體內容之組織法規定,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作
成原處分之權限依據。

5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574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時
效期間為五年。又按法務部 93 年 3  月 22 日法 90 令字第 008617 號
令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不適用該法第 131
條之規定,應依該法施行前有關法規,若無相關法規者,可類推適用民法
消滅時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