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發文字號: |
北市監車一字第 1155000632 號
|
| |
要 旨: |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公告自 115.01.01 至 115.12.31 期間,
委託良友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23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15 年度委託
定期檢驗等相關業務
|
|
2 |
發文字號: |
北市監牌字第 1031000065 號
|
| |
要 旨: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公告 103.01.01 日起至 103.12.31 日止
之 103 年度換發汽車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業務委託廠商
|
|
3 |
發文字號: |
北市監牌字第 1031001377 號
|
| |
要 旨: |
103 年度換發汽車行車執照業務之辦理,自 103.05.01 日起至 103.12.
31 日指公告委由南港汽車有限公司(代檢廠)辦理
|
|
4 |
發文字號: |
北監車二字第 1155001241 號
|
| |
要 旨: |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公告自 115.01.01 至 115.12.31 期間,委
託新北、宜蘭及花蓮地區之代檢廠合計 56 家,辦理 115 年度委託定期
檢驗等相關業務
|
|
5 |
發文字號: |
高市監二字第 0960003786 號
|
| |
要 旨: |
終止委託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辦理換發汽車行照作業
|
|
6 |
發文字號: |
高市監二字第 0960023445 號
|
| |
要 旨: |
委託楠都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換發汽車行車執照作業自 96 年 8 月
30 日起實施
|
|
7 |
發文字號: |
高市監二字第 0970028442 號
|
| |
要 旨: |
有關高雄市辦理換發汽車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作業,依據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委託高雄市小港汽車有限公司辦理,自 97
年 11 月 3 日起實施
|
|
8 |
發文字號: |
高市監二字第 0970030144 號
|
| |
要 旨: |
高雄市政府公告自 97 年 11 月 20 日起,委託高雄市吉鎮汽車有限公司
辦理換發汽車行車執照作業,並以經由定期檢驗合格且無欠繳汽車燃料使
用費等之小型車輛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