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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 提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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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汽車所有人涉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
定,經舉發單位依法舉發,移送交通裁決機關辦理,嗣經汽車所有人於期
限內提出申訴,經舉發單位以是否違規涉有爭議,因而函復同意撤銷舉發
,惟交通裁決機關以汽車所有人違規行為屬實,仍予以裁罰,汽車所有人
不服此項處分,以舉發單位業經撤銷舉發為由,提起撤銷之訴。汽車所有
人經法院審理結果,確有違法行為屬實,則其所提之訴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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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106 年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 提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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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交通裁決處罰機關如未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於舉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 60 日之 3
個月內逕行裁決,則問逾越該期限之裁決程序,是否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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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108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務交流提案 第 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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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駕駛機車闖紅燈遭員警攔查開單,載明應到案日期及地點,當事人於期限
內到案陳述意見,經函詢舉發機關查明仍認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3 條第 1 項,機關乃函覆並展延到案日期。當事人於展延之日期後
始向處罰機關申請開立裁決書,則處罰機關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表」,按逾到案期限 30 日以上 60 日以內之基準,裁處第 3
階段罰鍰,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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