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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4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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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因交通違規事件,經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並將裁決
書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駕駛人。問:該裁決書之送達係於寄存之日即生效
力,並自送達翌日起算聲明異議期間(20 日);抑或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始生效力,並自送達 10 日後始起算聲明異議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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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4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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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甲設籍於臺南市,臺南監理所將對甲之交通事件裁決書,按甲住所地址以
掛號郵寄,然未獲會晤異議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接受
郵件之人員,遂於 97 年 3 月 19 日寄存於郵局,甲於 97 年 4 月
14 日具狀向臺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則本件聲明異議是否已逾聲明異議
之 20 日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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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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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之 2 第 4 項「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
有地磅處所 1 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
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
幣 1 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若駕駛人行駛營業用大貨車,裝載
原石,行經某縣市鄉道上且距最近之地磅處所有 50 公里之距離,因執勤
員警懷疑其有超載之虞,經員警攔檢後,執行稽查員警是否有要求駕駛人
前往最近地磅處所過磅之權限?另執行稽查人員要求駕駛人過磅所取得之
過磅單據,如確實超過該車核定之總重量,是否得以之做為裁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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