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9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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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94年交抗字第 48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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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交通違規行為之「舉發」,係具有對外效力之行政行為,核其性質屬公法
上有相對人之意思通知,依前揭說明,自應依現行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
方式送達書面舉發通知,且於送達合法到達受處分人時,始發生舉發之效
力。抗告人所提前開函釋指應以「投郵時」為準,係交通部於行政程序法
生效施行前所為之函釋,與現行行政程序法之送達規定不符,自不得引為
裁罰之依據(該等函釋亦不認為係以警員填單舉發日為準,至於在現行行
政程序法規範下,該 3 個月期間如何計算,本件移送機關若認仍有疑義
,應請交通部再為最新之解釋)。又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係針對人民依法
規對行政機關有所請求所為之規範,不及於行政機關對特定人民為行政處
分或行政行為之情形,二者不應混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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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96年交抗字第 88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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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遊動廣告物車輛」係指以廣告宣傳為主要目的或用途並於車輛上設置廣
告,以宣傳自身或他人之商品、服務或其他意見表達之車輛;若車輛車身
雖附設廣告,但其主要目的係以運送貨品者,則不屬之,故受處分人之自
用小貨車上標明「廣告車出租」及其行動電話號碼,顯係以此為業自應受
遊動廣告車輛法規所規範,但非指其違規停放在禁止停放遊動廣告物車輛
處所之行為得為不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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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97年交抗字第 106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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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酒醉駕車行為係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以風險製造之立場觀之,並不因
駕駛車輛種類之不同,而有所差別,但從風險實現之觀點而言,酒醉駕駛
車類之不同,其對於交通安全衍生之實害結果也有所差異,如駕駛人駕駛
低一級之車類違反本條例之規定時,不論其所造成之實害結果,而一律吊
扣駕駛人所持有之各類駕照,亦有違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
理之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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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97年交抗字第 19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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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郵政機關為送達時,行政程序法就寄存送達之文書何時發生效力,付之闕
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9 條前段規定「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
,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復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送達文書,除本
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 2 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換言之,公路主管
機關如欲對汽車所有人裁罰,自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業已
合法送達為前提,而本件交通異議事件裁定之合法送達期間,法律並無特
別規定,參諸前開說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9 條交通事件準用
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 2 項
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合先敘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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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2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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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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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3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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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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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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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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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3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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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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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3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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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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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3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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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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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3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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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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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3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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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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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3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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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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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3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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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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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3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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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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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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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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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4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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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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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4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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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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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4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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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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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4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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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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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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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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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4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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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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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4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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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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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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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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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4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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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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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5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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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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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5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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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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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5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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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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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5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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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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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5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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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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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5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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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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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5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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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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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5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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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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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5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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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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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5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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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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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6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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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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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6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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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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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6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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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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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6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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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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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6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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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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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6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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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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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6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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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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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6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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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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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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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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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6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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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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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7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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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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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7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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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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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27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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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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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27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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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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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27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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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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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27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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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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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27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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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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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27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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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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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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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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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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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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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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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8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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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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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8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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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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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8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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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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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8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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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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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8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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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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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8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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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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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8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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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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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8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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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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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8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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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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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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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9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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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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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9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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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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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9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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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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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9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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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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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9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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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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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9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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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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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9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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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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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9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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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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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9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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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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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9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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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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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0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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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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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30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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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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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30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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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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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0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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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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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30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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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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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30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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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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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0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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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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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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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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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0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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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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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0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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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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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1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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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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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1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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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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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1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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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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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1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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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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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1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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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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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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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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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1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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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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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1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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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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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1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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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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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1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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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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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2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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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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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2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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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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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2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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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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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2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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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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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2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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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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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2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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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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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2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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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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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2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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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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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2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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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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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32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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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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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33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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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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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3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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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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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3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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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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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3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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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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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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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33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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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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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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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3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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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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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3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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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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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3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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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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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3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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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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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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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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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4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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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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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4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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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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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4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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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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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4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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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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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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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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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4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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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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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4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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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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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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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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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4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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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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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5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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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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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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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5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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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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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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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5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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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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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35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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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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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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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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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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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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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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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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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36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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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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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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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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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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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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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6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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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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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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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6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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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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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6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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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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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6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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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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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6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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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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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6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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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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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6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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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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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7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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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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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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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7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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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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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7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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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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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7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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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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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7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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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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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7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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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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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7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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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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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7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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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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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7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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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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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7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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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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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8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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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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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8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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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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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8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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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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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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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38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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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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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8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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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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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38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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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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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8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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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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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8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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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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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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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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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9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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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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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9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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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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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9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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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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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9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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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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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9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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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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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9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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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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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9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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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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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9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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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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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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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9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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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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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9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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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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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0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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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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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0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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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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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0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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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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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0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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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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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0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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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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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0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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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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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0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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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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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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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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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0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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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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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0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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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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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1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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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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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1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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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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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1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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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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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1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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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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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1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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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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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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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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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1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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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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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1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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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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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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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1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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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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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1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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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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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2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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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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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2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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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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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2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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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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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2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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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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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2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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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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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2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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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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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2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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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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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2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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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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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2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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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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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2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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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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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3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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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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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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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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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3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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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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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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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3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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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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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3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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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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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3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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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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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3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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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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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3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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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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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3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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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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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43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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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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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4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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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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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44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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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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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4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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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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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44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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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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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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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4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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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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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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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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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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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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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4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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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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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4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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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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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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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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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4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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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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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5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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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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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5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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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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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5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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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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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5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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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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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5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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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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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5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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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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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5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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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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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5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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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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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5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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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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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5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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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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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6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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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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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6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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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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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6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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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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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6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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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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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6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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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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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6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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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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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6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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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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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6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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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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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6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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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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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7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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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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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7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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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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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7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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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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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7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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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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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7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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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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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7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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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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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7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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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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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7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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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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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7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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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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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7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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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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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8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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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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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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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8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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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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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8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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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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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8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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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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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8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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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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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8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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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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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8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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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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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8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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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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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8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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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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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8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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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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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9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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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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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9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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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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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9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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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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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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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9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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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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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49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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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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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49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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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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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9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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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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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9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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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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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9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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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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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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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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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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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0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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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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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0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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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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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0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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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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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0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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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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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0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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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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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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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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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0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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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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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0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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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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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1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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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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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1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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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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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1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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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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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1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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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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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1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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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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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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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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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1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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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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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1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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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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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1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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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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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1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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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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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2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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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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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2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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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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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2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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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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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2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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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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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2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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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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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2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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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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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2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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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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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2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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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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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2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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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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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2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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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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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3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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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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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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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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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3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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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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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3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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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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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3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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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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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3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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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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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3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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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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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3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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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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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3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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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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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3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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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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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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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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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4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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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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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4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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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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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4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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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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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4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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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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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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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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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4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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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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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4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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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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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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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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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8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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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8 條之修正過程與修正條文,立法委員認為原
條文將違法或違規駕駛人所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一併吊銷或吊扣,失
之過酷,對於人民工作與生活影響過鉅,有違比例原則,經與交通部協商
後,乃將其中「受吊扣處分者,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部分之
規定刪除。揆諸前揭意旨,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而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依修正後同法第 68 條規
定並參照其修正意旨,應僅得吊扣違規或違法當時所「駕駛車類」之駕駛
執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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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9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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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標號設置規則第 137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2 款
規定,告示牌,用以現有標誌無法充分說明或指示時,為維護行車安全與
暢通之需要,得設置本標誌,其中禁制性質告示牌並應有相關之管制法令
方得設置。本標誌為方形,依設置目的之不同,區分如左:禁制性質為告
示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應嚴格遵守道路上遵行、禁止、限制之
特殊規定,為紅底白字白邊。本件抗告人車輛停放位置附近即設置有方形
之系爭告示牌之標誌,並以紅底白字為之,而其內容已載明「小型車臨停
區,限停 30 分鐘」之旨,且設置處所明顯、清晰,字體大小適中,非常
醒目,為一般已考領駕駛執照之駕駛人所得輕易理解,與一般個人僅就自
己住家或使用之建物前之路面私設標誌情形顯不相同。況上開設置規則第
137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設之圖例,僅載明應遵守道路上遵行、禁止、
限制事項,並無須記載設立告示牌機關自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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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裁判字號: |
97年交聲字第 11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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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
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
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
,亦同。對無效之行政處分,人民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惟對無
效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之訴者,亦非不允,蓋無效之處分透過國家權威所
賦予具強制力之表象,對人民仍產生事實上之負擔,應得由法院以裁判除
去之,僅於訴訟繫屬中認定該行政處分自始無效時,應將撤銷訴訟轉換為
確認訴訟。查本件裁罰處分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之處分,已詳
如上述,不待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或本院以裁定撤銷即自始、當然、絕對
不生任何效力,本院應依異議人訴請排除其事實上負擔之旨趣,將異議人
撤銷原處分之聲明轉換為確認處分無效之聲明,不得逕自撤銷本已無效之
處分。
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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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裁判字號: |
97年交聲字第 1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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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原處分意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途經設有燈光號誌
管制之交岔路口,因有騎乘機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及闖紅燈之違規,經警
按鳴警報器欲攔查,竟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反加速逃逸,並在道路上蛇行
與逆向行駛,再於交岔路口闖紅燈,致舉發機關以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
惟查裁決機關對於人民所為之科處罰鍰等不利益處分,係對於人民財產等
權利之侵害,自須舉證證明確有構成要件事實,倘未能舉證之,而法院依
職權調查所得無法調查清楚,則此事實真偽不明之不利益,原則上即須由
裁決機關負擔,不利益處分即不能認為合法,以符依法行政之要求。倘將
此違規事實真偽不明之不利益歸諸於異議人,自難謂合於憲法所揭之依法
行政、公平程序等原則。是以本院逕將原處分違誤部分均予撤銷,併就駕
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2 次及有違反同條例之行為拒
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向部分,均改諭知異議人不罰,以符法制。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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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裁判字號: |
97年交聲字第 6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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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不利益處分,既係對於人民財產等權利之侵害,自須
舉證證明受處分人確有處分要件事實,倘未能舉證之,而法院依職權調查
仍無法究明查清,則此事實真偽不明之不利益,原則上即須由行政機關負
擔,而不能認處分為合法。本件行政機關固指稱受處分人有闖紅燈之行為
,惟舉發之員警已對事發情形失去大半記憶,綜衡當時狀況亦難以排除舉
發警員有誤認之可能,法院職權調查後既未發現其他有關受處分人確為闖
紅燈之事證,自應將原處分撤銷。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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