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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4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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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因交通違規事件,經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並將裁決
書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駕駛人。問:該裁決書之送達係於寄存之日即生效
力,並自送達翌日起算聲明異議期間(20 日);抑或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始生效力,並自送達 10 日後始起算聲明異議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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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4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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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甲設籍於臺南市,臺南監理所將對甲之交通事件裁決書,按甲住所地址以
掛號郵寄,然未獲會晤異議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接受
郵件之人員,遂於 97 年 3 月 19 日寄存於郵局,甲於 97 年 4 月
14 日具狀向臺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則本件聲明異議是否已逾聲明異議
之 20 日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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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 提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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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交通裁決機關針對吊扣駕照或汽牌之裁處,於裁決書之處罰主文欄內載明
吊扣駕照或汽牌時間,並記載應繳送期日;逾期不繳送者,吊扣期間加倍
,另記載應於第二次繳送期日前繳送;其次復記載若未於二次繳送期日前
繳送者,自吊銷日起吊銷駕照,並逕行註銷駕照,及駕照吊(註)銷後,
一定時間內不得重新考領或請領之意旨。於繳送期日屆至後,裁決機關並
未另為吊扣期間加倍或吊銷駕照或汽牌之處分並送達與受處分人,是否即
生其駕照或汽牌受吊扣期間加倍或經吊銷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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