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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裁字第 1798 號
  要  旨:
警員對汽車駕駛人以酒精測試儀器實施酒測,所取得顯示酒測結果數值之
單據,係作為判斷汽車駕駛人有無違反道交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證據方法,並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亦未對外
直接發生何種法律效果,尚非行政處分。

2 裁判字號: 94年裁字第 652 號
  要  旨:
拖吊行為僅係「代履行」(間接強制執行之方法)之行政執行程序,並非
違規停車之裁罰處分,尚不得於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時一併聲明不服
。 

3 裁判字號: 100年交抗字第 113 號
  要  旨: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第 1  項之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
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
方法院聲明異議,亦即雖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但有以登載新聞紙之方法而
為通知者,應可認已為公示送達,而具有合法送達之效力,如受處分人欲
對處分為異議聲明者,自應依此時間為期間之計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0年交抗字第 351 號
  要  旨:
本件經抗告人提出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與相片並計算其車號CA6638號自用
小貨車之載重,其自用小貨車車門下方噴有總重1595字樣,而與舉發單上
所載 2.66T不符,甚而在舉發單上簽名之駕駛賴桂平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訊問時具結後,坦承超載,但不認識抗告人,車是中華三菱等語,而與抗
告人提出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車型為大發,全然不符,足見賴桂平所
駕被舉發之小貨車,應非抗告人所有之自用小貨車,本件雖因抗告人逾期
提出異議,在程序上應先審查而予駁回,但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八
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北監五字第裁四0─三三八七八號處分所依據之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之舉發對象,即違規之「小貨車」,
顯非抗告人所有,此項行政處分既有不當,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台北
區監理所應援引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將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監五字第裁四0─三三八七八號裁決書之處分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7年交抗字第 195 號
  要  旨:
郵政機關為送達時,行政程序法就寄存送達之文書何時發生效力,付之闕
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9 條前段規定「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
,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復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送達文書,除本
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 2  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換言之,公路主管
機關如欲對汽車所有人裁罰,自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業已
合法送達為前提,而本件交通異議事件裁定之合法送達期間,法律並無特
別規定,參諸前開說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9 條交通事件準用
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 2  項
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合先敘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2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3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3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3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3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3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3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3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3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3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3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4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4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4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4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4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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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4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4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4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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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4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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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4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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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5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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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5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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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5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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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5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5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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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5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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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5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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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5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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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5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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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5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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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6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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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6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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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6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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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6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6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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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6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6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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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6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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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6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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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6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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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7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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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7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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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7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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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7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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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7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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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7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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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7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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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7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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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7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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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7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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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8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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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8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8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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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8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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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8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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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8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8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8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8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8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9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9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9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9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9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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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9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9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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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9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9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29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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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0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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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0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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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0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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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0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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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0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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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0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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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0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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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0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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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0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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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0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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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1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1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1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1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1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1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1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1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1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1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2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2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2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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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2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2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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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2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2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2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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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2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2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3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3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3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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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3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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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3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3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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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3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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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3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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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3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3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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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4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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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4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4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4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4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4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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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4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4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4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4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5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5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5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5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5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5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5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5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5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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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5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6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6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6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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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6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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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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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6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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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6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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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6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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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6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6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6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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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7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7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7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7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7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7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7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7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7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7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8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8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8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8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8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8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8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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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8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8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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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8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9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9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9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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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9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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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9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9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9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9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9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39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0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0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0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0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0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0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0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0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0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0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1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1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1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1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1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1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1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1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1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1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2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2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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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2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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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2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2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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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2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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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2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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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2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2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2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3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3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3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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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3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3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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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3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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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3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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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3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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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3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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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3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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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4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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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4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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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4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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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4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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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4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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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4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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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4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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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4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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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4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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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4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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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5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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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5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5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5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5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5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5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5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5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5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6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6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6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6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6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6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6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6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6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7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7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7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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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7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7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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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7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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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7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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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7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7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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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7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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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8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8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8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8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8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8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8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8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8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8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9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9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9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9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9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9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9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9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9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49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0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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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0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0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0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0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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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0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0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0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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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0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0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1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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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1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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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1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1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1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1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1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1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1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1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2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2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2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2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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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2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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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2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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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2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2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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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2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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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2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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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3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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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3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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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3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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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3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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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3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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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3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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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3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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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3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3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5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39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6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40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7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41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8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42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9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43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0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44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1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45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2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46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3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47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4 裁判字號: 98年交抗字第 548 號
  要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5 裁判字號: 92年交聲字第 60 號
  要  旨:
按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
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或聲明異
議雖無理由而原處分不當或違法者,應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明異議部分撤
銷,並自為裁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道路交通案
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應依速限標
誌指示,違反者,處罰鍰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且汽車駕駛人
,有違反第三十條之規定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應分別並予違規記點
一點,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一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再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寄存送達之適用,應以「不能依同法第七十二條及
第七十三條規定為之者」為前提,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送達
,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甚至送達人有就業處所
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6 裁判字號: 95年交聲更字第 4 號
  要  旨:
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
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定有明文。而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略以: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為之;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略以: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
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
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
係相反者,不適用之。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
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亦即
,若在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為補充送達。然上揭所謂
「住所」,依民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乃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
,住於一定之區域者,始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亦即除主觀上有久住一定
區域之意思外,尚須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區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區域始為住
所,且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亦即戶籍法僅為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
戶籍地址不過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並非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參
照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三號民事裁定)。實務上戶籍法上住
址與民法上住所,固然絕大多數情形為同一處所,但依上揭所述可知並非
當然同一,個案中仍應依實際住居情形詳予審認。

裁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7 裁判字號: 97年交聲字第 112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
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
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
,亦同。對無效之行政處分,人民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惟對無
效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之訴者,亦非不允,蓋無效之處分透過國家權威所
賦予具強制力之表象,對人民仍產生事實上之負擔,應得由法院以裁判除
去之,僅於訴訟繫屬中認定該行政處分自始無效時,應將撤銷訴訟轉換為
確認訴訟。查本件裁罰處分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之處分,已詳
如上述,不待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或本院以裁定撤銷即自始、當然、絕對
不生任何效力,本院應依異議人訴請排除其事實上負擔之旨趣,將異議人
撤銷原處分之聲明轉換為確認處分無效之聲明,不得逕自撤銷本已無效之
處分。

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8 裁判字號: 97年交聲字第 13 號
  要  旨:
原處分意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途經設有燈光號誌
管制之交岔路口,因有騎乘機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及闖紅燈之違規,經警
按鳴警報器欲攔查,竟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反加速逃逸,並在道路上蛇行
與逆向行駛,再於交岔路口闖紅燈,致舉發機關以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
惟查裁決機關對於人民所為之科處罰鍰等不利益處分,係對於人民財產等
權利之侵害,自須舉證證明確有構成要件事實,倘未能舉證之,而法院依
職權調查所得無法調查清楚,則此事實真偽不明之不利益,原則上即須由
裁決機關負擔,不利益處分即不能認為合法,以符依法行政之要求。倘將
此違規事實真偽不明之不利益歸諸於異議人,自難謂合於憲法所揭之依法
行政、公平程序等原則。是以本院逕將原處分違誤部分均予撤銷,併就駕
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2 次及有違反同條例之行為拒
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向部分,均改諭知異議人不罰,以符法制。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9 裁判字號: 97年交聲字第 68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不利益處分,既係對於人民財產等權利之侵害,自須
舉證證明受處分人確有處分要件事實,倘未能舉證之,而法院依職權調查
仍無法究明查清,則此事實真偽不明之不利益,原則上即須由行政機關負
擔,而不能認處分為合法。本件行政機關固指稱受處分人有闖紅燈之行為
,惟舉發之員警已對事發情形失去大半記憶,綜衡當時狀況亦難以排除舉
發警員有誤認之可能,法院職權調查後既未發現其他有關受處分人確為闖
紅燈之事證,自應將原處分撤銷。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0 裁判字號: 98年交聲字第 825 號
  要  旨:
本案違反行政程序法 78 條,該罰單函件既已退回,則應依具體狀況辦理
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程序,始為適法,原舉發機關既未辦理,即難認本件
舉發通知單業已合法送達給異議人。既 26 件違規案件之舉發程序均非合
法,原處分機關依法要無予以逕行裁罰之餘地。本件在未經原舉發機關合
法送達該舉發通知單前,原處分機關尚無對異議人為裁罰之權,自應撤銷
原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1 裁判字號: 98年交聲更(一)字第 1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
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
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而舉發程序之完成,應以舉發之意思表示送達於
受處分人為要件故若以行政機關送達舉發通知,而未逾「自行為成立之日
起算 3  個月」,其舉發期限並無違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2 裁判字號: 98年交聲更(一)字第 10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
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
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而舉發程序之完成,應以舉發之意思表示送達於
受處分人為要件故若以行政機關送達舉發通知,而未逾「自行為成立之日
起算 3  個月」,其舉發期限並無違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3 裁判字號: 98年交聲更(一)字第 2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
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
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而舉發程序之完成,應以舉發之意思表示送達於
受處分人為要件故若以行政機關送達舉發通知,而未逾「自行為成立之日
起算 3  個月」,其舉發期限並無違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4 裁判字號: 98年交聲更(一)字第 3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
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
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而舉發程序之完成,應以舉發之意思表示送達於
受處分人為要件故若以行政機關送達舉發通知,而未逾「自行為成立之日
起算 3  個月」,其舉發期限並無違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5 裁判字號: 98年交聲更(一)字第 4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
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
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而舉發程序之完成,應以舉發之意思表示送達於
受處分人為要件故若以行政機關送達舉發通知,而未逾「自行為成立之日
起算 3  個月」,其舉發期限並無違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6 裁判字號: 98年交聲更(一)字第 5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
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
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而舉發程序之完成,應以舉發之意思表示送達於
受處分人為要件故若以行政機關送達舉發通知,而未逾「自行為成立之日
起算 3  個月」,其舉發期限並無違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7 裁判字號: 98年交聲更(一)字第 6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
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
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而舉發程序之完成,應以舉發之意思表示送達於
受處分人為要件故若以行政機關送達舉發通知,而未逾「自行為成立之日
起算 3  個月」,其舉發期限並無違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8 裁判字號: 98年交聲更(一)字第 7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
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
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而舉發程序之完成,應以舉發之意思表示送達於
受處分人為要件故若以行政機關送達舉發通知,而未逾「自行為成立之日
起算 3  個月」,其舉發期限並無違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39 裁判字號: 98年交聲更(一)字第 8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
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
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而舉發程序之完成,應以舉發之意思表示送達於
受處分人為要件故若以行政機關送達舉發通知,而未逾「自行為成立之日
起算 3  個月」,其舉發期限並無違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40 裁判字號: 98年交聲更(一)字第 9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
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
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而舉發程序之完成,應以舉發之意思表示送達於
受處分人為要件故若以行政機關送達舉發通知,而未逾「自行為成立之日
起算 3  個月」,其舉發期限並無違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之規定。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41 裁判字號: 99年交聲字第 225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對於同一事件,多次為內容相同之意思表示,是否皆為新的處分
,學說有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之分。所謂重複處分者,乃指行政機關作
成處分後,於答覆申請人時,再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處分,而未重為實質
決定,性質僅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不得為行政爭訟之客體。而所
謂第二次裁決,係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於事實與法律狀態未有變
更情況下,對於重複提出之請求為重新之實體審查,並予裁決,其結果雖
與第一次裁決相同,惟因發生公法上效果,故仍為新的行政處分,而得為
行政爭訟之客體。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42 裁判字號: 110年交上字第 6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容許行政機關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
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係就授益行政處分而言。負擔處分並不
生「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能「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之問
題,故除非法律定有明文,否則不得逕就負擔處分附有條件。

343 裁判字號: 110年交抗字第 2 號
  要  旨:
寄存送達程序,本即不以受送達人確實閱覽送達文書或送達通知書內容為
必要,僅需符合法定送達方式,即發生法律賦予之送達效力,俾利法律關
係及法律效果之確實安定。至於應受送達人於該受達處所有無同居人或受
雇人、或應受送達人究於何時前往領取送達文書,均無影響。

344 裁判字號: 96年簡字第 829 號
  要  旨:
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執行時效不同:前者係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
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後者之執行行為如於行政處分確定後 5  年
內已開始者,仍得繼續執行,僅受 5  年之執行時效屆滿時起不得逾   5
年之寬限時期之限制

345 裁判字號: 97年簡字第 141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
,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而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所為之有相對人
的意思表示,必須為相對人所了解,或使其居於可了解狀態,始能對其發
生效力。又對法律上已不在法律主體所為的行政處分,應屬無效。如發生
權利概括繼受,應以權利繼受人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並對其為通知。對
已不存在的法律主體所為的行政處分,並不因通知其權利概括繼受人而生
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