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係以行政機關名義製作,載有被通知 人為受處罰對象、應處罰鍰金額、繳納方式等內容,且送達被通知人,故 其性質上屬行政處分要無疑義,惟其錯誤瑕疵及效力,宜由原處分機關參 照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本諸職權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