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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交上字第 50 號
  要  旨:
對於已滿 14 歲但未具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交通違規行為人,關於逕行舉
發通知單之送達,其情形與「當場舉發」者不同,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始生合法送達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