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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7940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之 1  等規定所稱「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
無法通知」,倘係已知車輛所有人而其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
為送達處所經查證皆有不明而無法通知始為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款
情形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17098 號
  要  旨:
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之 1、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等規定,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
似無須先行公示送達,始得由環境保護機關進行公告之意

3 發文字號: 北市環三字第 10236232701 號
  要  旨: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1 條等規定,公
告有關占用道路廢棄汽、機車之拖吊、保管及貯存等事項將委託金協連環
保工程有限公司辦理,期間自 101.1.1  起至 103.12.31  止
4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0910067928 號
  要  旨:
有關處理無牌廢棄車輛時,應查察真正車輛所有人,如確無法查明車輛所
有人,致書面通知無法送達,則得逕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