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屏東縣及臺北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之相關意見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制訂自治法規時,有關以自治條立或自 治規則訂定,應視法規之具體內容是否符合本法第 28 條之規定,又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民眾得向該管機關舉罰違規事項,但並無核發檢舉 獎金之規定,其自治法規命名應以地方制度法規定辦理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