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程序中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其目的在於保障相對人之基本程序權利,以及防止行政機關之專斷。故如 不經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亦無礙此等目的之達成,或基於行政程 序之經濟、效率以及其他要求,得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機會者,同法第 103 條第 5 款規定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行政機 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