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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 提案二
  法律問題:
交通裁決機關針對吊扣駕照或汽牌之裁處,於裁決書之處罰主文欄內載明
吊扣駕照或汽牌時間,並記載應繳送期日;逾期不繳送者,吊扣期間加倍
,另記載應於第二次繳送期日前繳送;其次復記載若未於二次繳送期日前
繳送者,自吊銷日起吊銷駕照,並逕行註銷駕照,及駕照吊(註)銷後,
一定時間內不得重新考領或請領之意旨。於繳送期日屆至後,裁決機關並
未另為吊扣期間加倍或吊銷駕照或汽牌之處分並送達與受處分人,是否即
生其駕照或汽牌受吊扣期間加倍或經吊銷之效力?

2 發文字號: 11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務交流提案 第 5 號
  法律問題:
駕駛人駕駛自用小客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以上,經警察機關舉
發後,由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裁處
吊扣汽車牌照 3  個月,並限期 1  個月繳送;裁處書第 2  項另記載易
處處分。駕駛人不服裁決書,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因
裁決書第 2  項之易處處分實務見解認屬具重大明顯之瑕疵而為無效,經
法院通知駕駛人而未到庭,致無法向駕駛人闡明為訴訟類型之轉換,法院
就裁處書第 2  項之易處處分部分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