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機關針對吊扣駕照或汽牌之裁處,於裁決書之處罰主文欄內載明 吊扣駕照或汽牌時間,並記載應繳送期日;逾期不繳送者,吊扣期間加倍 ,另記載應於第二次繳送期日前繳送;其次復記載若未於二次繳送期日前 繳送者,自吊銷日起吊銷駕照,並逕行註銷駕照,及駕照吊(註)銷後, 一定時間內不得重新考領或請領之意旨。於繳送期日屆至後,裁決機關並 未另為吊扣期間加倍或吊銷駕照或汽牌之處分並送達與受處分人,是否即 生其駕照或汽牌受吊扣期間加倍或經吊銷之效力?
駕駛人駕駛自用小客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以上,經警察機關舉 發後,由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裁處 吊扣汽車牌照 3 個月,並限期 1 個月繳送;裁處書第 2 項另記載易 處處分。駕駛人不服裁決書,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因 裁決書第 2 項之易處處分實務見解認屬具重大明顯之瑕疵而為無效,經 法院通知駕駛人而未到庭,致無法向駕駛人闡明為訴訟類型之轉換,法院 就裁處書第 2 項之易處處分部分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