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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4 號
  法律問題:
行為人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駕駛自小客車在 6  個月內違規記共達
6 點以上,遭裁處吊扣駕駛執照,並定一期限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該
期限隔日起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駕駛執照註銷後,自該期限隔日起
1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行為人逾該期限仍未繳送駕照,亦未提起
行政爭訟,並於期限後之某日,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因過失而撞擊
致機車騎士受傷,騎士向行為人提出告訴。法院查詢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
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原因欄記載「易處逕註」。行為人所犯過
失傷害罪,是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 條第 1  項加重其刑?

2 發文字號: 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 提案二
  法律問題:
交通裁決機關針對吊扣駕照或汽牌之裁處,於裁決書之處罰主文欄內載明
吊扣駕照或汽牌時間,並記載應繳送期日;逾期不繳送者,吊扣期間加倍
,另記載應於第二次繳送期日前繳送;其次復記載若未於二次繳送期日前
繳送者,自吊銷日起吊銷駕照,並逕行註銷駕照,及駕照吊(註)銷後,
一定時間內不得重新考領或請領之意旨。於繳送期日屆至後,裁決機關並
未另為吊扣期間加倍或吊銷駕照或汽牌之處分並送達與受處分人,是否即
生其駕照或汽牌受吊扣期間加倍或經吊銷之效力?

3 發文字號: 108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務交流提案 第 4 號
  法律問題:
依民國 97 年 5  月 28 日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
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
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則於規定之十年期間內,監理所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所為「逾期不繳納罰
鍰時,易處吊扣駕駛執照,逾其未繳送駕駛執照者,易處吊銷並逕註駕駛
執照,吊銷後一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是否無效?受裁決人
未於 97 年 9  月 1  日起五年期間內繳清罰鍰並申請核發駕照,至五年
後提起確認易處處分無效訴訟,是否有據?

4 發文字號: 108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務交流提案 第 4 號
  法律問題:
依民國 97 年 5  月 28 日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
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
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則於規定之十年期間內,監理所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所為「逾期不繳納罰
鍰時,易處吊扣駕駛執照,逾其未繳送駕駛執照者,易處吊銷並逕註駕駛
執照,吊銷後一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是否無效?受裁決人
未於 97 年 9  月 1  日起五年期間內繳清罰鍰並申請核發駕照,至五年
後提起確認易處處分無效訴訟,是否有據?

5 發文字號: 111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務交流提案 第 5 號
  法律問題:
駕駛人駕駛自用小客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以上,經警察機關舉
發後,由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裁處
吊扣汽車牌照 3  個月,並限期 1  個月繳送;裁處書第 2  項另記載易
處處分。駕駛人不服裁決書,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因
裁決書第 2  項之易處處分實務見解認屬具重大明顯之瑕疵而為無效,經
法院通知駕駛人而未到庭,致無法向駕駛人闡明為訴訟類型之轉換,法院
就裁處書第 2  項之易處處分部分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