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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4 號
  法律問題:
行為人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駕駛自小客車在 6  個月內違規記共達
6 點以上,遭裁處吊扣駕駛執照,並定一期限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該
期限隔日起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駕駛執照註銷後,自該期限隔日起
1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行為人逾該期限仍未繳送駕照,亦未提起
行政爭訟,並於期限後之某日,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因過失而撞擊
致機車騎士受傷,騎士向行為人提出告訴。法院查詢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
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原因欄記載「易處逕註」。行為人所犯過
失傷害罪,是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 條第 1  項加重其刑?

2 發文字號: 106 年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 提案六
  法律問題:
機車騎士闖紅燈違規,遭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
規定裁處罰鍰;並依同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記點 3  點
),然舉發通知單僅記載違規事實闖紅燈及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騎士於到案期限前繳納罰鍰結案;騎士於第一
次違規後不到半年期間內再度騎乘機車闖紅燈違規,遭攔停舉發後,不服
處分,於到案期限前到案請求處罰機關開立裁決,經處罰機關開立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罰鍰並記違規 3  點,騎士就此裁決未經提起
行政訴訟救濟而告確定。嗣騎士收到處罰機關以其「在 6  個月內,違規
點數共計 6  點」,裁決「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之處分。試問:騎士提
起行政訴訟,主張其第一次闖紅燈違規時,並不知悉亦未收受處罰機關有
為裁決記點之處分,主張吊扣駕照之處分違法,是否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