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88 條規定,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 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如軍人不在軍營或軍艦內,而能從其住居所 處接受到訴訟文書,則雖未依同條規定對於軍人為送達,惟因事實上軍人 已有接受到訴訟文書,則仍屬對軍人合法之送達。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