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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103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 提案七
  法律問題:
臺北市政府 100  年 11 月 21 日公告全日禁止未懸掛號牌汽、機車車輛
停放臺北市道路,違者將予舉發並移置保管。又於公告載明其授權依據係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  條規定。而本件汽車號牌已於 103  年 1  
月辦理停用報停,其於 2  月將未懸掛號牌、但尚未經認定報廢之汽車停
放於臺北市未設置禁止臨時停車或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路段,遭員警認
有違規停車行為,而予以拖吊移置,並以未依該公告規定停車,而裁處罰
鍰,對此,車主表示不服,並主張該路段並非禁止停車路段,遂提起行政
訴訟。問該臺北市政府公告與授權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  條規
定有所牴觸?

2 發文字號: 113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 提案 4
  法律問題:
汽車停放於劃有禁止臨時停車線(或禁止停車線)之道路路邊,停放位置
已逾紅色實線(或黃實線)外緣 30 公分以上,裁決機關得否以停車行為
違反「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或「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處所不得
停車」)之規定,進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同條項第 4  款)之規定,予以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