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交上字第 163 號
  要  旨:
受裁罰人所罹病症的嚴重程度,如已達不能辨識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的程
度,辦理道交條例第 85 條第 1  項行政程序的行為能力即有欠缺,自不
能以其沒有辦理歸責程序,即以之為違規行為人而逕為裁罰。

2 裁判字號: 110年交上字第 136 號
  要  旨:
交通主管機關先後所為之函釋,就「鐵路平交道」界定之範圍並不相同,
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且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除後釋示為有利人民之變更時,應不受後釋示之影
響。